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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爾吉斯斯坦山博塞金礦項目資產盤活(社區(qū)協調、投資建設及運營)合作征集公告
2023-12-27
項目名稱:吉爾吉斯斯坦山博塞金礦項目資產盤活(社區(qū)協調、投資建設及運營)合作征集公告
項目編號:GP-B-ZL-2023390(390)
國資監(jiān)測編號: --
掛牌價: 詳見公告內容
信息披露日期:2023-12-27 至 2024-01-10
合作征集公告
標的名稱 | 吉爾吉斯斯坦山博塞金礦項目資產盤活(社區(qū)協調、投資建設及運營)合作征集公告 | ||||||
項目編碼 | GP-B-ZL-2023390(390) | 掛牌價格 | 1、社區(qū)協調成功前,月度協調費用不高于1.5萬美元。 2、社區(qū)協調成功后,社區(qū)協調費用不高于218萬美元。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
是否聯合征集 | 否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月10日 | ||||
是否允許聯合受讓 | 否 | ||||||
一、標的基本信息 | |||||||
標的簡介 | 1、山博塞金礦項目位于吉爾吉斯南部巴特肯州的卡達姆寨區(qū),距首都比什凱克約500公里,礦區(qū)位于奧什西南。 2、山博塞金礦項目經自主勘探,設計開發(fā)氧化礦資源儲量為礦石量207萬t,平均品位3.83g/t,金屬量7.9噸。本項目為露天開采,礦山服務年限5年,建設期1年,氧化礦選礦工藝采用堆浸方式。 3、該項目前期已獲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相關部門的采礦許可證、可研審批、初步設計審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及土地租賃使用許可等,公司所有經營活動均遵守吉爾吉斯法律要求。 | ||||||
二、征集方簡況 | |||||||
征集方基本情況 | 征集方名稱 | 天地國際礦業(yè)有限公司(香港) | |||||
經濟類型 | 國有控股 | ||||||
企業(yè)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
所在地區(qū) | 香港 | ||||||
住所/注冊地址 | 香港九龍灣新蒲崗大有街3號萬迪廣場19H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李文韜 | ||||||
注冊資本 | 20,000,000.00美元 | ||||||
所屬行業(yè) | 礦產業(yè) | ||||||
經營規(guī)模 | 大型 | ||||||
行為批準情況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省級國資委監(jiān)管 | |||||
國家出資企業(yè)或主管部門名稱 | 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
國家出資企業(y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520000755376508W | ||||||
批準單位名稱 | 西南能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批準文件類型 | 董事會決議 | ||||||
批準文件名稱或決策名稱 | 西南能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決議 | ||||||
批準日期 | 2023/11/22 | ||||||
三、交易條件與合作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掛牌價格 | 1、社區(qū)協調成功前,月度協調費用不高于1.5萬美元。 2、社區(qū)協調成功后,社區(qū)協調成功費用不高于218萬美元。 | |||||
與交易相關其他條件 | 一、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合作協議》。 | ||||||
合作方須接受或承諾事項 | 一、合作方須配合征集方按規(guī)定辦理礦山開發(fā)前的相關手續(xù); 二、合作方保證其與征集方的合作過程中礦山的正常運營,避免權益干擾; 三、合作方應保證處理好自身債權債務關系,不發(fā)生影響項目正常運營的法律訴訟或糾紛風險;若因合作方自身發(fā)生訴訟或糾紛,影響項目運營發(fā)展和利益的,合作方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合作方應積極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洽談,爭取相關政策支持; 五、合作方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管理規(guī)范,且具有同類行業(yè)的運營經驗,以及足夠的運營資本。商業(yè)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記錄; 六、合作方需嚴格遵守《合作協議》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七、本項目披露期間,征集方會對意向合作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合作方向本所提交報名登記即視為已完全對本合作項目的瑕疵及風險充分知悉,并依據公告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內容,自愿承擔一切合作風險。 八、其他未盡事宜,雙方經友好協商,制定應對措施,共同配合落實。 | ||||||
合作方資格條件 | 合作方資格條件 | 一、在吉爾吉斯斯坦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 二、熟悉吉爾吉斯本地礦業(yè)開發(fā),有著較強的社區(qū)協調能力和經驗,社區(qū)協調費用報價需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三、在吉爾吉斯具有較為成熟的管理與技術團隊及施工設備,豐富的礦山施工經驗,在吉爾吉斯本地可調配人員設備進駐現場,開展合作籌建、開發(fā)和生產經營工作。 四、合作方對于項目狀況較為熟悉,在不參與股權和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可以快速進駐開展籌建工作。 五、合作方有承擔風險進行項目投資的能力與意愿。 六、合作方同意以銷售收入的固定比例進行稅后收益分配,分配比例達到征集方的要求。 七、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 |||||
報名提交材料 | 在公告期內提供相應報名材料(原件、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1、意向合作登記表(原件); 2、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保證金須知(原件);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公司章程(復印件); 6、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7、承諾函(原件); 8、滿足在吉爾吉斯具有成熟管理與技術團隊及施工設備;豐富的礦山施工經驗;在吉爾吉斯本地可調配人員設備進駐現場;開展合作籌建、開發(fā)和生產經營工作的相關佐證材料(復印件)。 | ||||||
合作方式 | 一、合作方式 (1)合作方式分為社區(qū)協調與建設開發(fā)兩個階段; (2)協調階段由征集方出資,合作方來具體執(zhí)行社區(qū)協調工作; (3)完成社區(qū)協調之后,進入建設開發(fā)階段由合作方投入資金開展籌備與建設開發(fā)工作,征集方則不再投入開發(fā)資金; (4)吉爾吉斯斯坦當地企業(yè)優(yōu)先。 二、合作模式 (1)由合作方先行開展社區(qū)關系協調工作,按照征集方要求提交月度工作簡報及相關工作推進情況,經征集方確認后,征集方每個月支付月度協調費用不高于1.5萬美元,協調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社區(qū)協調成功之后,征集方支付不高于218萬美元社區(qū)協調成功費用,該筆費用在社區(qū)協調成功后,按照社區(qū)完成條件確認、施工圖組織設計、臨建設施進場等籌建工作推進進度,分階段支付給合作方。 (2)社區(qū)協調完成之后,進入項目建設階段,合作方負責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報告編制、建設開發(fā)要件手續(xù)辦理、施工圖設計與優(yōu)化、社區(qū)的管理協調等工作,征集方負責項目公司運營費用直至項目建成投產;項目投產后生產運營階段,由合作方負責山博塞金礦的社區(qū)管理、建設投資、生產運營、產品銷售等工作,征集方除維護山博塞采礦權及相關資產合法有效之外,不再進行對外投資。 三、收益分配 在礦山正常開發(fā)情況下,一是收益分配方式按照不低于銷售收入的12%對征集方進行收益分配;二是在礦山開發(fā)服務年限內,合作方對征集方進行分配的收益整體不低于1.63億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稅費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由征集方和合作方各自承擔。 二、經本次公開征集只產生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方直接與該意向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的,由征集方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合作方。 三、采取山博塞金礦采礦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模式進行合作,即征集方以山博塞金礦采礦權為合作標的,保障采礦權的合法有效,投資與收入均產生在合作方公司,雙方不成立合資公司,不形成股權轉讓,不進行增資。征集方在吉國的項目公司股權獨立,仍然完全控制礦權,不交易,不對價,不減值。在礦山正常生產并形成收入后,征集方以黃金銷售收入的固定比例,進行收益分配。 | |||||
保證金條款 | 交納金額 | 20萬元人民幣(意向合作方經征集方確認為最終合作方后,我所將從保證金中扣劃6萬元人民幣作為此次交易服務費用。)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合作方未能成為最終合作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交納截止時間 | 遞交意向合作申請表后交納,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
交納注意事項 | 1、交納資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不支持現金交納; 2、意向合作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合作方對征集方作出接受合作條件并對不高于掛牌價格受讓標的承諾的確認。 | ||||||
賬戶信息 | 賬戶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 |||||
開戶銀行 | 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賬號 | 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一、確認合作方后保證金處置: 1、意向合作方經征集方確認為最終合作方后,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將沖抵其應向本所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由原渠道無息退還。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納的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二、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征集方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yè)機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確認合作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xù)競買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確認為合作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合作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 7.意向合作方經本所確認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約定時限簽署《合作協議》; 8.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9.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 10.其他依據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或法律規(guī)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經征集方書面告知,本所依據本公告在交易保證金中扣除合作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將余額劃轉至征集方的指定賬戶。 四、本次征集合作方為雙方自愿原則,在未簽訂《合作協議》前,征集合作方保證金全額,原渠道,無息退還。 五、保證金的處置,不影響守約方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違約方責任。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
無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自主報價協商交易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綜合評審 | ||||||
五、聯系方式 | |||||||
聯系人:劉經理 聯系電話:0851-84702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