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lián)公告
八處零星地塊資源引入合作經營方招商
2024-04-23
項目名稱:八處零星地塊資源引入合作經營方招商
項目編號:GP-C-ZL-2024177(177)
國資監(jiān)測編號: --
掛牌價: 5年保底經營管理費:1815703.76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4-04-23 至 2024-04-28
招商信息披露申報表 | ||||||
八處零星地塊資源引入合作經營方招商 | ||||||
項目編號:GP-C-ZL-2024177(177)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4月23日-2024年4月28日(5個工作日) | |||||
標的情況簡介:標的物為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八處零星地塊經營使用權(詳見附件一:標的物范圍),可經營面積面積共計5957m2。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yè)用房□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標的是否有原承租戶: □是 □ ■否 | ||||
備注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燃氣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話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光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合作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經營方自行承擔(如:物業(yè)管理費、衛(wèi)生費、水電費等),由經營方與物業(yè)公司另行協(xié)商簽訂。 2.經營方不得對標的進行轉租(收取轉讓費)、轉讓、轉借、分租。 3.依照標的現狀出租。經營方對各標的進行施工改造前,須將詳細的建設、經營方案報業(yè)主方書面審批后方可實施,且嚴格按照業(yè)主方審批通過的方案施工、改造完成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4.經營方在合作期限屆滿后及非業(yè)主方原因中途終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裝修補償要求,不得拆除、毀壞設施、設備或由承租方投入的裝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作經營合同不能履行時,業(yè)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經濟補償。 6.標的地塊的最終經營面積以實際交付為準,經營方可在經營面積區(qū)域內設置移動集裝箱開展經營活動,但當業(yè)主在建設充電站、換電站等工作需使用其經營區(qū)域時,經營方需無條件配合轉移或拆除集裝箱,且費用由經營方自行承擔。 7.各標的業(yè)主方已進行地面硬化處理、圍蔽等處理,但無水電接入,經營方須自行完成達到經營條件所需的全部建設工程并承擔相應費用。 8.經營方須自行負責各標的內的設施、設備的申請及承建,及時完成對場地內的建筑垃圾清除和硬化,并做好污水排放措施。相關設施、設備由經營方負責日常運營及維護,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經營方承擔。 9.經營方須做好經營項目的創(chuàng)建文明城市、安全、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等管理,并自行辦理報批、報審相關手續(xù)。 10.經營方僅能使用經營區(qū)域,不得對公共交通建設和安全運營造成妨礙或損害,不得進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設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建設。根據《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相關條款,經營場地(包括結構及出入口等)須退出重點保護區(qū)即軌行區(qū)、軌道交通結構邊線至少5米,并設置經業(yè)主方同意的圍蔽設施與地鐵設施進行隔離,重點保護區(qū)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且經營場地內須預留足夠的消防應急通道。 11.在確認意向合作經營方為最終合作經營方后,其應于次日與業(yè)主方正式簽署合同,簽訂合同后3日內業(yè)主方將經營地塊移交給經營合作方。 12.合作經營方明確知曉標的物暫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且土地用途為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用地,明確知曉簽訂本合同可能存在的權屬及土地用途改變等所有風險,并自愿簽訂合同,由此產生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無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經營方承擔,經營方不得向業(yè)方主張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 13.如因市政規(guī)劃建設、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物業(yè)開發(fā)需要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增加、減少經營面積,或者拆除經營項目內所有設備設施,合作經營方須無條件接受,保底分成款按經營面積增減的相應比例調整收取。如因市政規(guī)劃建設等導致出租標的物被征收,或因法律法規(guī)等不可抗力導致不得或不能經營時,合作經營方須在業(yè)主方發(fā)出撤場通知之日起10日內自行負責完成標的物內的清理撤場,合作期限截止到業(yè)主方發(fā)出撤場通知之日,分成款按當月實際經營天數計算,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涉及征收的,相關征收補償須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和征收方案處理,合作經營方不能對征收方案的內容提出異議和要求。 14.因國家政府部門對本項目標的的進行拆遷、征收、征用的,業(yè)主方投入部分的賠償或補償歸業(yè)主方所有,合作經營方投入部分的賠償或補償歸合作經營方所有。 | |||||
對經營方資質的要求 | 經營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資格條件 | 1.意向合作經營單位必須是在國內注冊的獨立企業(yè)法人,且公司成立年限截止2024年4月20日在5年以上,且經營范圍具有商業(yè)運營管理。 2.意向經營單位須承諾無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界定的范圍為:被國家、省、市三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停止投標活動且處在被停止投標期間內。 3.愿意且有能力承擔本項目的全部投資及營運管理。(意向經營單位出具該地塊的規(guī)劃、設計、招商及營運具體方案,方案不得對公共交通建設和安全運營造成妨礙或損害,不得進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設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建設)。 4.意向經營方需現場踏勘,并和業(yè)主方簽訂《現場踏勘確認書》,報名時需提交《現場踏勘確認書》。 5.意向經營方為一般納稅人,截止2024年4月20日在2年以上。 6.本次不接受聯(lián)合體競價。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 | 環(huán)境衛(wèi)生 | 經營方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經營方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huán)境衛(wèi)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 ||||
經營范圍 | 不得經營國家法律、法規(guī)禁止及影響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物業(yè)開發(fā)等業(yè)態(tài)。經營業(yè)態(tài)不得涉及易燃易爆、油煙、刺激性氣味等涉?;劢洜I項目,不得影響軌道交通日常的安全運行、不得影響周邊居民日常生活、不得用作政府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 |||||
對經營方式的要求 | 合作經營期限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合作經營期限:5年,經營期的起始日期以合同簽署之日為準,無論最終經營者是否已開展業(yè)務活動,經營收益款的計算均自該起始日期起算。 | |||
經營管理費 | 1.經營方每月按各標的營業(yè)額2%的比例,向業(yè)主方支付經營管理費,若當月經營管理費低于經營管理費保底額時,經營方需按保底額支付費用。 2.5年保底經營管理費共計1815703.76元(詳見附件二:保底經營管理費5年明細表)。 3.經營期內各年度每月經營管理費保底額詳見附件三(經營期內各年度每月經營管理費保底額明細表) | 第四年開始,每年的經營管理費保底額將在上一年基礎上上浮5% | ||||
經營管理費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經營方從經營期起始日的次月起,每月向業(yè)主方支付上月度經營管理費; 2. 經營方應于每月十日前,向業(yè)主方遞交上月營業(yè)額數據表。同時,經營方需提供一個網絡平臺,以便業(yè)主方隨時查看營業(yè)收入情況。在雙方確認核對無誤后,經營方需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業(yè)主方支付上月對應的經營管理費。若當月經營管理費低于約定的保底額,經營方需按照保底額支付費用。此外,經營方支付給業(yè)主方的所有費用,均應以含稅價格計算。 | ||||
履約擔保金 | 9萬元 | 履約擔保金正式簽訂合同當日內交付。經營期滿后,在合作經營單位無違約及按本合同規(guī)定交清所有費用的前提下,業(yè)主如數退還履約保證金,但不支付利息。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業(yè)主方有權不返還經營方的履約保證金: (1)經營合同沒有到期,經營方在未與業(yè)主方協(xié)商并取得業(yè)主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解除、終止合同的。 (2)經營方出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約定等情形。 (3)經營方在經營過程中,未經業(yè)主方同意借用或使用業(yè)主方名義開展商業(yè)經營或其它任何活動。 (4)經營方違約情況下導致合同終止、解除的。 | ||||
交易保證金 | 18萬元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經營方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經營方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經營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價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業(yè)主方審核并確認其經營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經營方。 | 報名資料:1、提供在有效期內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是授權代表需提供授權代表授權書;授權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3、意向經營單位出具承諾書(詳見附件四:承諾書); 4、意向經營單位出具該地塊的規(guī)劃、設計、招商及營運具體方案,方案不得對公共交通建設和安全運營造成妨礙或損害,不得進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設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建設; 5、《現場踏勘確認書》; 6、截止2024年4月20日之前意向經營方經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2年以上的證明資料; 7、意向經營方登記表; 8、交易保證金須知。(所有提交資料均需加蓋手印或公章) | ||||
經營方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經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guī)定簽訂《合作經營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經營方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經營方。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本業(yè)主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商信息發(fā)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業(yè)主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guī)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fā)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合作方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求租登記,并查閱招商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fā)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fā)布公告,不自行與經營方接觸或協(xié)商標的租賃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商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經營方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zhí)行 意向經營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業(yè)主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經營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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